【聯合報/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 2011.04.26
丁姓女子與同一個辦公室的有婦之夫鄭姓男子交往,因鄭決意分手,丁女竟向法院誣指鄭性侵她,指甲還劃傷她,檢方查證後,鄭性侵部分獲不起訴,傷害被判拘役。鄭不甘吃上官司,反控丁女涉嫌誣告,鄭妻一併控告丁女涉嫌妨害家庭,台北地院審理,依通姦、誣告等罪,判處丁女有期徒刑六月。全案可上訴。
丁女(42歲)與鄭兩人發展辦公室戀情,6年前,兩人交往後發生多次性行為,但鄭後來向丁女提出分手,丁女心生不滿,挽回不成,她想起兩個月前在她的住處發生關係時,鄭因指甲較長,不慎劃傷她的下體,藉此控告鄭用手指性侵她。
鄭妻有一天在鄭的電腦中發現丁女控告丈夫的訴訟答辯書,追問之下,鄭向妻子承認婚外情,鄭妻因而與丈夫反控丁女涉嫌誣告、通姦罪。
丁女控告鄭涉嫌性侵案,檢方調查後認為兩人是自然發生性關係予以不起訴,但鄭用手指劃傷丁女,將鄭依傷害罪起訴,鄭後來被法院判拘役二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
鄭姓男子和妻子控告丁女誣告、通姦案,台北地院審理時,丁女否認與鄭通姦,辯稱雙方只是普通朋友。但法官審酌丁女多次到飯店投宿,鄭會開車到飯店找丁女,再加上丁女曾傳許多曖昧簡訊及電子郵件給鄭,內容多為「甜蜜的約會」之類的親暱用語,顯示兩人親密,丁女對鄭有熱烈的思慕之情,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。
法官審酌,丁女與有婦之夫交往,對鄭妻造成傷害,並誣指鄭涉性侵,構成通姦、誣告等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