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記者曹敏吉/高雄報導】 2011.05.08
南部某國立大學周姓女副教授丈夫外遇,她向第三者鍾姓女子求償二百萬元,鍾女以雙方曾達成「拿掉小孩,就不追究法律責任」約定為由,拒絕賠償。法官認為生命無價,以墮胎為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,判決鍾女敗訴,賠償金額減為卅萬元。
鍾女與在國立大學任副教授的周女丈夫交往四年後懷孕,去年二月鍾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前,兩人密集通訊,簡訊被周女發現,周對鍾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高雄地院今年一月將鍾判刑六個月,易科罰金確定;周另提民事告訴,以鍾破壞她家庭圓滿、令她十分痛苦為由,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。
鍾承認妨害家庭,但強調周曾請丈夫轉告她,只要她拿掉小孩,就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,否則會對她提告,雙方因而成立「拿掉小孩,就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」契約,周不得再請求賠償。
鍾並提出由周撰寫但未經雙方簽名確認的和解書,其中有「甲方(即鍾女)提出目前無懷孕的醫師證明」、「甲方如確實已無身孕,乙方(即周女)承諾二日之內撤回妨害家庭告訴」等內容。
周女丈夫出庭作證時說,妻子要他轉告鍾,拿掉小孩就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,他轉達後,鍾便拿掉小孩,但妻子仍對鍾提告。
法官認為,和解書內沒有「拿掉小孩,就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」字眼,且雙方未當面達成協議,就算達成協議,也不能以拿掉小孩做簽約內容,因為生命無價,任何人均無權剝奪他人生命。
法官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,契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,判決鍾女敗訴;鍾碩士肄業,年收入比周少,法官酌減賠償金額為卅萬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