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廣新聞 2011/05/14
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和有夫之婦,在河濱公園偷情時,被女方丈夫和徵信社抓姦。法院審理時,黃姓男子以證人身份傳喚出庭,但他卻否認通姦,遭檢方依偽證罪起訴。現在,法院判黃姓男子有期徒刑3月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去年3月底晚間,黃姓男子開廂型貨車,載著已婚的朱姓女子,到台北市河濱公園內車震,卻被朱姓女子的丈夫和徵信業者當場抓姦,兩人被依通姦罪起訴。
法院審理通姦罪期間,黃姓男子當庭否認和朱姓女子發生性關係,他辯稱,是徵信業者將他壓住,並脫下他的褲子,兩人才會被拍。但法院最後查明,兩人確實有通姦,因此,通姦罪的部份,法院判黃姓男子4個月確定。而先前,黃姓男子在法庭上的供詞,被認為涉及偽證,因此,檢方又依偽證罪,再將黃姓男子另外起訴。
法院審理偽證案期間,黃姓男子自知理虧,當庭認罪,承認自己作了不實的證詞,因此,法院判他3個月刑期,全案可再上訴。至於黃姓男子被抓姦時,曾和朱姓女子的丈夫簽下50萬元本票,當和解金,但他先前卻提出訴訟,否認本票債權存在,現在,法院也駁回黃姓男子的請求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