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社 2011/06/01
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)台北市已婚的陳姓台商與大陸王姓女子交往,簽下切結書,約定男方若回台灣3個月內沒有回大陸,願賠償人民幣30萬元。陳男後來拒賠,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,判賠人民幣30萬元。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,台北市已婚的陳姓台商民國97年在大陸地區,與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並簽下切結書,約定男方離開大陸後3個月內沒有回廣州,將賠償經營損失人民幣30萬元。
王女發現陳男回台灣探親後,至今未回大陸廣州,也未履行切結書內容賠償損失,委託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提告要求台商履行契約。
陳男辯稱,王女要求他和元配離婚,還曾趁機取走他的護照與台胞證,不讓他返台。且契約內容為承諾脫離家庭而與王女相守,若違反公序良俗則無效,與經營損失無關,拒絕賠償。
法院審理,認定切結書有效,且法官傳喚雙方進行言詞辯論確定,切結書所載金額為兩造磋商後的承諾,判決陳男應賠償王女人民幣30萬元,折合新台幣約100多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