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/2013年10月31日 高雄報導〕
均有家室的李女和何男,二度上摩鐵幽會被查獲,涉嫌妨害家庭罪,但2人均辯稱去唱歌,高雄地檢署雖認定關係非比尋常,可是查無「炒飯」證據,處分不起訴。
警方移送書指出,今年1月29日晚上和4月21日深夜,李女和何男分別在高雄市苓雅區及三民區汽車旅館幽會,均被何男莊姓妻子會同轄區警方查獲,憤而控告2人涉嫌通姦罪。
據了解,被告等2人出庭應訊,口徑一致告訴承辦檢察官說,他們平日很喜歡唱歌,所以相約到汽車旅館,堅稱沒有不可告人之事。
告訴人莊女則說,第一次查獲時,被告等慌張走避,房內留有何男的內褲等物;第二次敲門捉姦,被告等拖延30分鐘才開門,認為2人心虛,「不是在『辦事』,不然在做什麼?」
不過,檢察官調查莊女提供的內褲照片及案發當時情形,僅能證明被告等共處一室,關係非比尋常,行徑固然啟人疑竇,但卻查無姦淫具體證據,因此認定罪證不足。
記者昨晚電詢兩家汽車旅館,服務生均表示,房間內並沒有卡拉OK等唱歌設備。不過,法界人士則表示,辦案講求證據,至於被告有無說謊,不影響偵查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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