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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人妻通姦 大學男判4月
蘋果日報 2008/11/19
【張沛森、黎百代╱桃園報導】桃園縣一名大學生跟有夫之婦通姦,簡易庭判刑二月,但大學生不服上訴,並且翻供,稱僅射精在保險套未發生性行為,加上警員誘導才稱跟對方有關係,法官認為大學生供詞與當初坦承犯行不同顯係脫罪之詞,改判四月,可易科罰金。
辯不知構成犯罪
廖姓大學生(二十三歲)去年上網結識已婚的江姓女子(二十九歲)後,江女替廖在平鎮市租屋,江女也在假日前來跟廖同住;江女的陸姓丈夫(三十一歲)因妻子例假日徹夜未歸,暗中跟蹤,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許,報警查獲二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,並找到一個使用過的保險套。
二人被捕時坦承犯行,簡易法庭判處廖男二個月徒刑,但陸男和廖生不服判決,均提上訴。廖生翻供稱:「我不知道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。」並聲稱當天跟陸妻僅親密接觸,就射精在保險套內,並未插入下體,都是警員偵訊時,拿著陸妻筆錄誘導,才會說跟陸妻發生性行為。
法官認為,廖生及陸妻為何未在警訊及初審時做其他陳述,便坦承犯行?且法官調閱警訊錄音帶,發現廖男未有驚恐之意,認為廖男飾詞狡辯態度確屬惡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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