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卅高雄報導】 2009.01.11
高雄縣戴姓男子外遇,在外有個十多歲的女兒,戴妻子獲知後,控告第三者謝姓女子妨害家庭,謝姓女子以十多年未和戴發生性行為、請求權時效已過等理由抗辯。沒想到戴姓男子表示他和謝女在一起十多年,法官據以認定請求償時效未消滅,判決謝女應賠償60萬元。
戴妻原本請求賠償200萬元,高雄地院判決應賠60萬元,上訴後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,全案二審定讞。刑事部分,另案審理。
判決指出,戴姓男子結婚廿多年,育有一對子女,民國77年戴姓男子與謝姓女子交往,並於83年產下一女,由謝女獨自扶養。後來兩人感情生變,95年2月,謝帶著女兒找上門,向戴索討扶養費,戴妻得知後,對謝女提出告訴。
謝姓女子承認確與戴姓男子多次發生性行為,但都是87年以前的事,已逾10年的請求權時效。她並指戴妻早已知道丈夫外遇生女,其追訴權也因知悉後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。
但戴姓男子表示,他與謝女通姦十多年了,最後一次約在93年間。法官據以認定戴妻仍具有民事請求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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