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江良誠╱南投報導】 2009.01.22
南投縣吳姓女子與李姓已婚男子婚外情,男方開出20張100萬元支票作保證,卻未兌現娶吳女的承諾,吳女要求給付其中9張支票,一審簡易庭判決吳女敗訴,她不服上訴,南投地院駁回上訴。
吳女認為,這9張支票是兩人交往期間,李姓男子贈送給她,已有贈與關係,支票權利已轉移給她,李姓男子無理由撤銷贈與,應連同利息給付給她。
法官認為,李姓男子雖要贈送給吳女2000萬元,並開支票。但贈與的應是金錢,吳女雖持有支票,但仍和現金有別。因此,2000萬的權利並未移轉,仍屬李姓男子所有。
李姓男子曾在95年一審時,當庭表示撤銷贈與,已發生效力。一審據此判決李姓男子不需給付票款。吳女上訴要求廢棄改判,法官認為並無理由,駁回吳女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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