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/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 2011.01.25
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與有夫之婦的朱姓婦人發生婚外情,兩人在河濱公園車震偷情時,被朱女丈夫找徵信社、員警會同抓姦在車,黃男當場簽下50萬元的和解本票。事後黃男以當時受到脅迫而簽下本票,因此提出訴訟,否認本票債權存在。不過,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,以黃當時是基於自由意志簽下本票,判他必須支付這50萬元。
54歲的人妻朱姓婦女,與黃姓男子是在年3月間,於台北市迎風河濱公園車震通姦,朱女丈夫經徵信社通知,立刻報警抓姦,當場抓到兩人在車內只穿上衣沒穿褲子,黃男還趴在朱女身上,但兩人辯稱,當時他們只是相約在車裡唱歌,刑事部分,法官勘驗抓姦光碟,不採信兩人辯詞,依通姦罪各判二人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
在車震的抓姦過程中,由於黃男簽下50萬元的本票作為通姦的和解金,但事後,黃男認為他簽下的本票是被逼的情況下所簽,並說,在徵信社人員強行進入車廂時,除強扯朱女的內、外褲外,也扯下他的內褲並強行拍照並錄影,目的在製造他與朱女通姦的假象,黃男以這張本票債務,是朱女丈夫所偽造,因此提出民事訴訟,要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不過,法院審理後判決黃男敗訴,經他上訴台北地院,法官審理認為,當時有多名員警在場,如果黃男認為自己受到脅迫,應該當著員警的面拒絕,或是向員警求援,可見黃男是基於自由意志簽下本票,由於黃無法證明本票是被逼所簽,因此駁回黃男的請求,全案就此確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