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記者蕭白雪/台北報導】 2011.03.20
陳姓退役軍官與太太結婚快五十年,但早在婚後十二年就外遇生子,退伍後都跟「小三」同住,得知太太罹癌,竟要兒子叫她「自我了斷」。陳妻訴請離婚獲准,台灣高等法院還判陳要給付一千四百多萬元給陳妻。
陳妻提告指出,四十七年前結婚,丈夫負責軍品採購,經常與廠商進出酒家、舞廳,退伍後從事軍品賣賣,獲利甚豐。但丈夫在婚後十二年便為風塵女子拋家棄子,她獨自扶養三名子女,被迫外出幫佣,長子在美國取得博士學位。
九年前,陳妻因癌症要開刀,長子通知父親,陳姓男子不但一毛錢都不付,還要兒子轉告髮妻「自行了斷」。
陳妻對婚姻失望透頂,訴請離婚,要求丈夫對於外遇生子要給付三百萬元精神賠償,並指丈夫婚後財產現值兩千多萬元,主張她要分得一千多萬元。
陳姓男子辯稱,妻子早知他與外遇對象生子,還曾與第三者碰面,早已寬恕他的婚外情,無權提告。他並指責妻子曾隨長子赴美生活,對他不聞不問,未盡夫妻相互扶持照顧義務。
他表示,名下房產是軍方配給的眷舍改建,是國家恩典賜予,不應列入夫妻財產分配。
不過,子女的證詞都不利陳姓男子;女兒更直指父親曾有兩次外遇。法院審理認為,兩人婚姻早在卅幾年前,因陳姓男子外遇而有裂痕,陳妻為顧及年幼的子女,被迫接受外遇事實,不能視為陳妻已接受並寬恕丈夫的出軌行為。
判決指出,兩人長期無實質夫妻生活,形同陌路,加上陳姓男子先破壞婚姻圓滿,外遇對象又不只一人,判准兩人離婚。陳除了要給付三百萬元精神賠償,還要將身家財產分一千一百多萬元給要離婚的太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