蘋果日報 2008/09/10
台中趙小姐問:
我和前夫離婚時,只說好一人一個小孩,但沒有談到教育問題,後來前夫去大陸工作,兩個小孩都來和我住,前夫經商失敗回來後,一直要接回大兒子,但大兒子不肯,所以一直住我這。我一個月賺不到兩萬元要扶養兩個小孩,又因前夫還有工作能力,申請不到補助,請問我該如何向他要小孩生活費呢?
律師余德正答:
雖然您和前夫已經離婚,但是如果您的兩個孩子尚未滿二十歲,也就是在《民法》規範的未成年之子女,依《民法》規定,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。
而所謂的「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,包括「扶養」在內,且依《民法》相關規定,父母雖然離婚,但並不影響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扶養義務,也就是說,兩人仍應按各自的經濟能力,分擔扶養義務。
可向法扶基金會求助
所以,趙小姐的前夫在法律上,仍必須負擔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,一直到成年為止,若您的前夫目前是有工作能力,卻不願意負擔兩個小孩的扶養費用,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,要求前夫支付兩個小孩的扶養費用。
至於您的前夫對兩個小孩應支付多少扶養費用?法官會先確認兩個小孩每月需要的扶養費用金額,再決定您的前夫,就扶養費用應該負擔的比例,然後做出判決。
如果您本身因為經濟因素無法委任律師,又擔心自己不瞭解法律的話,可就近向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。
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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